東營公司注冊要重視做好新商標法的宣傳工作,突出宣傳重點,創(chuàng)新宣傳方式,普及東營公司注冊商標法律知識,增強商標意識,在東營公司注冊營造重視商標、運用商標、保護商標的良好氛圍。
。ㄒ唬東營公司注冊要從提升商標公共服務水平的角度,重點宣傳新商標法關于商標注冊程序調整的規(guī)定,包括首次明確規(guī)定嚴格的商標審查時限,增加電子申請方式,明確受理一標多類申請,增加商標審查溝通程序,完善商標注冊異議制度等內容。通過宣傳,幫助申請人和社會公眾更好地了解商標注冊程序的調整目的,更加方便快捷地辦理商標注冊。
。ǘ東營公司注冊要從厘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立法本意的角度,重點宣傳新商標法關于馳名商標制度的規(guī)定,包括在堅持實行馳名商標認定保護制度的同時,禁止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通過宣傳,引導企業(yè)和社會公眾準確把握馳名商標制度的立法本意,規(guī)范企業(yè)馳名商標使用行為,指導企業(yè)正確運用馳名商標制度維護合法權益。
。ㄈ東營注冊公司要從積極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角度,重點宣傳新商標法關于加大商標專用權保護力度的規(guī)定,包括增加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規(guī)定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引入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提高侵權賠償額,減輕權利人舉證責任等內容。通過宣傳,努力營造保護商標專用權、自覺抵制侵權假冒行為的良好法治環(huán)境、市場環(huán)境和社會環(huán)境。
1.增加東營公司注冊代理“一標多類”申請方式
修改的商標法增加了“一標多類”申請方式,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一標多類的申請方式為申請人提供更多的申請方式,完善申請途徑,同時降低商標申請人的注冊成本,簡化了商標申請程序,與國際商標注冊馬德里體系保持一致。
2.增加東營代理公司注冊商標審查意見書程序
在審查過程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這種做法有利于申請人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及時溝通,修改商標申請內容,避免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使商標順利通過審查。
3.完善東營代理記賬商標注冊異議制度
修改的商標法將商標異議分為絕對條件和相對條件異議兩種類型。絕對條件的異議主體資格界定為任何人,異議理由限定為違反商標法第十條(合法性)、第十一條(顯著性)、第十二條(功能性)規(guī)定;相對條件的異議主體限定為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異議理由限定為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馳名商標)、第十五條(被代表人被代理人商標)、第十六條第一款(地理標志)、第三十條(在先商標)、第三十一條(同時申請)、第三十二條(在先權利)規(guī)定。在現行的商標異議制度之下,沒有對異議人主體資格進行限制,造成任何人都可以各種理由對他人商標申請?zhí)岢霎愖h,從而導致被異議商標不能及時獲得商標注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將對商標注冊異議進行審查后直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為異議不成立、準予注冊的,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決定,可以通過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程序進行申請;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為異議成立、不予注冊的,被異議人可以申請復審。如果異議裁定不成立,被異議商標予以注冊,那么異議人只能通過向商標評審員會提起商標無效;如果異議裁定成立,被異議人可以提出異議復審。
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標法進一步加強對在先使用的保護,禁止因特定關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標而予以搶注,即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在申請注冊之時構成使用商品通用名稱的,商標局可以依職權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以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對商標注冊時并不構成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但因商標注冊人使用不當導致商標顯著特征退化變成通用名稱,或者因他人將某注冊商標作為商品名稱使用,注冊人怠于行使權利,致注冊商標變成通用名稱的,現行商標法沒有規(guī)定可以撤銷。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標法對此進行了修正,即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該規(guī)定有利于防止已成為通用名稱的注冊商標的權利人主張權利,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增加禁止宣傳和使用“馳名商標”的規(guī)定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guī)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違反此規(guī)定的,根據第五十三條,“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影響:“馳名商標”原本是加強對較高知名度商標保護的一種法律概念,但長期以來,市場經營者將“馳名商標”作為一種榮譽使用在產品上或宣傳活動中。市場對馳名商標這種廣告效應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飽受詬病的馳名商標制度異化問題。此次新《商標法》增加對“馳名商標”宣傳和使用行為的禁止性規(guī)定,旨在將“馳名商標”回歸為一種法律符號。
建議:對廣大馳名商標企業(yè)來說,如果涉及將馳名商標作為廣告宣傳等情況,需在新《商標法》實施前盡快調整并停止宣傳使用“馳名商標”。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將原《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中“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侵權情形進行了細分,對于不屬于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情形的侵權判定增加了“容易導致混淆”的判定要件。
影響:該條款的修改明確了對于“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以及“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三種商標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判定,需要考慮是否滿足“容易導致混淆”這一適用要件。
建議:作為商標權利人,在今后的維權案件中,對于他人不屬于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的商標使用行為,如果要想獲得最終的侵權認定,需要注意在理由闡述及證據材料的組織上不要忽視對涉案商標的使用滿足“容易導致混淆”這一要件的論述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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